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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怎樣判斷「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二)

我們之前已討論過關於如何決定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的幾個原則。就同一議題,本文現再討論另外兩個有關基本原則之重點供大家參考。

1. 該狀況屬持續出現或獨立病症?

即使一些狀況可能是慢性的,我們亦須要查探兩次出現的狀況是否源自同一病症。

例如,受保人的背痛已於兩年前治癒並一直沒有再出現背痛及任何後遺症,亦毋須作任何跟進治療及監察,即使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後再次出現背痛亦不應被視為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同樣地,如受保人的心臟病於兩年前治癒並一直沒有癥狀,即使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後再度患上心臟病,我們亦不應將此視作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2. 該狀況出現的次數及嚴重程度

如該病症或病癥只是單一次出現或不常出現,我們亦不可就此判斷該病症為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例如,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前一個月曾腹瀉兩次,並於保單生效兩個月後發現患上直腸癌。我們並不可判斷受保人一個月前之兩次腹瀉是由直腸癌引致,並懷疑直腸癌為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相反,如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前一個月曾腹瀉兩次並帶血,並於保單生效兩個月後發現患上直腸癌,而沒有發現任何痔瘡或其他直腸異常,我們亦有機會認為受保人一個月前之兩次腹瀉與直腸癌有關,而直腸癌亦有機會是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不過,最終我們亦會根據醫生的專業意見再作決定。

同樣地,如受保人於證實患上直腸癌前曾持續腹瀉一至兩個月,不論是否帶血,我們都有機會懷疑持續腹瀉與直腸癌有關。

由於判斷某狀況是否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須考慮的因素眾多,為公平起見,保險公司會根據有關醫療報告,對每宗獨立個案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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