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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投保額)告示 - 強制保險新規例

我們將於下文提醒各位關於商船 (本地船隻) (投保額)告示 (「告示」)之強制保險新規例之執行。

這新規例已於2007年1月2日生效,並分兩階段執行。在第一階段 (即告示生效首六個月) ,投保額與現行商船(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所規定相同,即現行小輪或渡輪船隻或其他列於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 (“LVO”) 中,與之相同級別及類別的船隻,投保額為港幣三百萬元;現行遊樂船隻或其他列於“LVO”中,與之相同級別及類別的船隻,投保額則為港幣六十萬元。

投保額將會於第二階段(即告示生效六個月後)更改為:

  1. 可接載多於12名乘客的船隻,每艘投保額為港幣五百萬元。第一類別原始船隻 (即街渡),或不作租用的第四類別船隻除外。
  2. 可接載相當於或少於12名乘客的船隻,第一類別原始船隻(即街渡),或不作租用的第四類別船隻,每艘投保額為港幣一百萬元。

此外,於第二階段時,進入或停靠於香港水域的內地或澳門之非公約船隻,均需持有相當於港幣一百萬元投保額的保單或賠償安排。保單或賠償安排之證明必須由LVO授權之保險公司或船隻登記當地的有關合適政府部門或保險公司發出。此條例是根據商船(本地船隻)(一般)條例,第四十九及第五十條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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