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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償案例分享

貨運保險是否能保障貨物因內在性質導致的損失?

陳先生有一批皮手套投保了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貨價是100,000美元並以CIF貿易條款,於香港啟程運往漢堡。

當貨櫃抵達漢堡後,便被貨車送往收貨人之貨倉。收貨人聘請了貨運公證行見證貨櫃卸貨。貨櫃外表完整無缺,但當打開貨櫃時,貨運公證行發現大部份皮手套發霉及/或受潮。貨運公證行並沒有發現貨櫃有任何穿孔或裂縫讓水可從外界進入。

問:
陳先生可否成功索取貨運保險之賠償?

答:
根據貨運公證行之報告,由於貨櫃並沒有任何穿孔或裂縫,此構成了初步的證據,證明皮手套發霉及受潮可能是源自皮手套本身,因皮革擁有吸收水份的特性。

損失亦可能因為於香港裝貨時正值相對濕度較高及日夜溫差的影響,導致皮革吸收水份後再將之釋放,形成「倒汗水」效應。

在陳先生之個案,根據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之除外條款4.4:「本保險將毋須賠償由受保物件內在性質所導致之損失或開支。」,所以,陳先生之損失屬貨運保險的除外項目,因此不能獲得貨運保險賠償。

因為皮革製品容易因受潮而損毀,所以當付運皮革製品時要使它受到適當的乾燥處理,可於貨櫃內放入足夠的防潮器以吸收水份,讓貨物得到更佳之保護及避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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