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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需負責「憂慮損失/危險」嗎?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需對承保危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負上責任。鑑於「憂慮損失/危險」並不構成危險,而投保人並沒有實際損失,只是憂慮有所損失而然,所以保險公司毋須對「憂慮損失/危險」作出賠償. 雖然如此,為避免招致由真實危險引致的損失,保險公司仍有機會為有關的訴訟、分攤及於海難中為搶救貨物而衍生之合理費用而負上責任,上列原則並不能為保險公司免責。

例如,陳先生需運送一批醃製食品,遂以PVC膠袋作真空包裝處理,並為之投保貨運保險。惟當他打開貨櫃時,即傳出一股惡臭。因擔心櫃內之貨物已變壞,陳先生拒絕收貨,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由於陳先生不願意打開紙箱或聘請理賠師查勘,所以並沒有證據顯示貨物遭真正損毀。為促進索償程序,我們建議陳先生打開紙箱或聘請理賠師查勘究竟貨物有否遭損毀。

客戶如欲享有更佳之保障,應注意:

  • 於投保貨運保險時,向保險公司申報投保貨物的特質及特性。
  • 恰當地包裝貨物及提供足夠包裝,如木盒較紙盒或防水包裝提供較佳的保護。
  • 向托運公司申報貨物之類別,好讓他們可以更小心處理貨物。
  • 把貨物裝進貨櫃前應小心查考貨櫃過往的歷史,以確保貨物不會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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