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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償案例分享

貨運代理與承運人

由於運送貨物的程序與所需的文件較為複雜,貨主通常會委託貨運代理處理有關運送貨物所需文件之事宜。被委託的貨運代理會安排承運人運送貨物到目的地。

雖然貨運代理可以用代理的身份決定貨運合約,或以承運人的身份決定承運合約,惟他於同一貨運項目中絕不可以同時作為貨運代理及承運人,否則,他便違反了法律上代理的基本原則:不可代表其委託人與自己達成代理協議。此亦即作為貨運代理,他可以代表貨主安排承運人運送貨物,或他亦可代表承運人承接貨運項目,但於同一貨運項目上,貨運代理絕不可以為承運人。

如違反了此基本原則,爭拗通常於索償時出現。受承運合約的約束,承運人須對裝卸、處理、裝載、承運、看管、照顧及卸貨負上責任。貨運代理均受貨運保險保障,但當貨運代理亦是承運人,如貨物因承運人的疏忽導致任何損失或損毀,而貨運保險並不保障因自我疏忽導致的貨物損失或損毀,因此乃自相矛盾的。

我們建議客戶應小心委任貨運代理,並可要求貨運代理申報與承運人的關係,以確保貨運代理與承運人並非同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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