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
索償案例分享
僱員補償保險之逾期向受傷僱員發放賠償
馮先生為速遞公司工人。他於2016年5月1日於工作時受傷,並於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獲發病假。勞工處亦已於2017年5月1日及2017年5月14日分別發出表格七及表格五予馮先生的僱主。而馮先生的僱主亦賠償了相關的工傷病假金額予馮先生,惟以他們另外的金錢糾紛為由,拒絕於表格五發出後的二十一天內向馮先生賠償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之港幣四萬元。
勞工處遂向馮先生的僱主發出警告信,並將副本送予保險公司以作跟進。馮先生將此索償個案入稟法庭,並向勞工處投訴僱主不發放賠償。雖然保險公司最終於2018年初根據法庭裁決作出賠償,惟馮先生的僱主仍被控告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6A條(9)(b)逾期向受傷僱員發放賠償及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6A條(10)(a) 及16A條(10)(b)。
僱主有責任依照僱員補償條例所規定的時限及要求處理員工之索償個案,以免被起訴。如有任何疑問,僱主可向保險公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