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
索償案例分享
往公幹途中受傷是否被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個案:
王先生為一間製衣貿易公司之採購經理。一天,他從家中步行往地鐵站,準備到機場出發到米蘭公幹時跌倒,並弄斷腳。
問:
王先生能否獲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答: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條 (4) (g):
「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正在僱主明訂或默示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的目的並在與此工作有關下,在香港與任何香港以外的地方之間,或在任何香港以外的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由於王先生是於步行前往乘搭交通工具以公幹時受傷,而非於乘搭交通工具時受傷,所以,於王先生的個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此意外並不應視作為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因此,王先生之受傷並不屬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
因僱員補償保險只保障僱主於法律上需賠償與受傷員工之責任,但並非所有意外事件均屬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所以,作為關心員工的公司,您可替員工購買團體醫療或個人意外保險作為員工福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