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林太為其時裝店投保了一份店舖綜合保險。她選擇了港幣100,000元的投保額,而自負金額則為港幣5,000元,以保障其時裝店內的一切裝修及存貨。
由於她的業務有穩定的利潤增長,她決定將時裝店重新裝修以吸引更多顧客。裝修後,時裝店內之財物總值由港幣100,000元增加至港幣200,000元。
不幸地,時裝店被車輛意外撞到,毀壞了大部分新的裝置及新到的服裝。林太隨即向其保險公司申請港幣30,000元的索償。經過損毀評估後,鑑於時裝店內的受保財物在損毀時的總值大於保險單內列明之投保額,她的保險公司遂引用了比例分攤條款。
在此情況下,林太須承擔因投保金額不足而需要作比率分攤的損失。
比例分攤條款 |
投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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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之實際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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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損失 |
自付額 |
比例分攤 |
港幣100,000
元 |
港幣200,000
元 |
港幣30,000
元 |
港幣5,000元 |
投保額/財務之實際價格
x實際損失
港幣100,000元/港幣
200,000元x港幣30,000
元=港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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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連同自負額港幣5,000元,林太須承擔港幣20,000元 (港幣15,000元 + 港幣5,000元)的損失,而保險公司則會為是次損失賠償港幣10,000元。
就上述個案而言,林太應於完成新裝修後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相應增加其店舖綜合保險的投保額。比例分攤條款普遍適用於商業財物保險,如辦公室綜合保險及店舖綜合保險等,亦適用於樓宇結構保險. 當投保額少於以損失時計的財物價值時,比例分攤條款就會發揮其作用。投保人會成為投保額不足部分的承保人,並須按比率分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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