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

索償案例分享

旅遊業賠償基金 - 與旅遊保險相輔相成

很多人都沒有留意到,當他們的旅程不幸遇上問題時,除了可向已投保旅遊保險的保險公司要求協助外,他們亦可享有旅遊業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這些保障亦是政府監管香港旅遊業的有效渠道。

首先,倘旅行社不幸倒閉,受影響的旅客,可從旅遊業賠償基金獲得團費九成的特惠補償。而這是旅遊保險所沒有保障的事項。

其次,如旅客於旅途中不幸遇到意外受傷或死亡,他們或其家屬可獲得旅遊業賠償基金之「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的保障。成功申請者,可獲以下的特惠補償:

事項

最高賠償額

在香港境外因意外所須支付的醫療開支 港幣100,000元
在香港境外因意外死亡所需支付的殮葬
事宜或運送遺體/骨灰返回香港的開支
港幣100,000元
親屬前往意外當地探視死傷者的開支 每名親屬港幣25,000元 ,沒有親屬人數限制,但總賠償額以港幣10萬元為限

由此可見,每名受害者所獲得的最高賠償額,也未必足夠支付所需的費用。如旅客不幸於旅途中受傷,並需醫療運送或緊急服務,費用動輒高達數百萬港元。所以,投保合適的旅遊保險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來說,旅遊保險都會提供足夠的保障,以應付因意外而需支付大部分的費用。以「 iTravel Plus (單次旅程)」為例,我們提供:

  • 高達港幣2百萬元之醫療運送及接受治療後送返現居地的保障
  • 入院保證金
  • 住院現金
  • 24小時全球支援服務

所以,我們建議所有旅客都應投保旅遊保險,而在選擇旅遊保險時,應以保障範圍及保額而非保費作為首要的考慮因素。另外,雖然旅遊業賠償基金的保障額並不高,但與旅遊保險相輔相成。如不幸需要向旅遊業賠償基金索償,請備妥所需的有關文件,特別是由持牌旅行社所發出,附有0.15% 徵費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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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

索償案例分享

僱員補償保險是否保障於海外招致的病假及醫療費用

王先生於公幹後往新加坡機場準備回港途中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王先生受了輕傷並被送入當地醫院。經治療後,他的主診醫生給他一天病假。

王先生於翌日回港後向他的僱主索償僱員補償保險之病假補償及醫療費用。惟保險公司拒絕王先生的索償,為甚麼保險公司會拒絕他的索償呢?

保險公司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賠償有關僱員補償保險之索償。由於王先生的病假為新加坡的醫生發出而非僱員補償條例列明由香港註冊醫生發出的病假證明,所以保險公司根據此條款拒絕王先生索償的病假補償。

至於王先生索償於新加坡的醫療費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0AA條,僱主毋須負有法律責任支付僱員在香港以外招致的醫療費用,除非處長(即香港勞工處處長)已根據第10B (1) (b) 條發出有關醫療費用的證明書。由於王先生之醫療費用並沒有獲處長發出證明書,所以保險公司拒絕有關索償。此外,保險公司亦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 (2) (a) 條,「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如有關損傷不會使僱員無能力賺取其受僱工作的十足工資,僱主毋須負有法律責任作出賠償,但引致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而拒絕王先生有關醫療費用的索償。

意外隨時發生,為確保客戶享有全面保障,我們建議客戶可投保提供全球保障的個人意外保險,當不幸因意外受傷亦可獲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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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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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綢繆 家庭個人意外保險計劃為自己及家人提供度身訂造保障

現時,個人意外保險已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保障。然而對於家庭中個別成員如小孩或長者,他們對個人意外保障的需求則各有不同。因此,要選擇一份切合家庭所需的意外保障計劃,除了要先了解自己及其家人的實際需要外,還要了解家庭個人意外保障與一般個人意外保障產品的不同之處。

首先,家庭個人意外保險會因應家中的小童、成人及長者所承受不同的風險而提供不同的保障。如為小童而設因戶外或校外活動所發生的意外保障或長者骨折保障等。其次,一般個人意外保障產品受保年齡均由16歲起,而家庭個人意外計劃內之小童保障受保年齡則低至6個月起,並可於小童長大至一定歲數時切換為成人計劃。再者,如以MSIG「家庭個人意外保障計劃」為例,長者的基本計劃保費並不會因為年紀漸長而增加。

所謂意外,顧名思義就是意料之外,亦有機會發生於您或其家人身上。故此,一項提供全面保障的家庭個人意外保障計劃,實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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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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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保險之逾期向受傷僱員發放賠償

馮先生為速遞公司工人。他於2016年5月1日於工作時受傷,並於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獲發病假。勞工處亦已於2017年5月1日及2017年5月14日分別發出表格七及表格五予馮先生的僱主。而馮先生的僱主亦賠償了相關的工傷病假金額予馮先生,惟以他們另外的金錢糾紛為由,拒絕於表格五發出後的二十一天內向馮先生賠償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之港幣四萬元。

勞工處遂向馮先生的僱主發出警告信,並將副本送予保險公司以作跟進。馮先生將此索償個案入稟法庭,並向勞工處投訴僱主不發放賠償。雖然保險公司最終於2018年初根據法庭裁決作出賠償,惟馮先生的僱主仍被控告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6A條(9)(b)逾期向受傷僱員發放賠償及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6A條(10)(a) 及16A條(10)(b)。

僱主有責任依照僱員補償條例所規定的時限及要求處理員工之索償個案,以免被起訴。如有任何疑問,僱主可向保險公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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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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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天氣下的僱員保障

陳小姐習慣每天步行上班及回家。上星期三,當陳小姐於紅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常步行上班途中,不慎在行人天橋的樓梯上滑倒受傷,更動彈不得,最後需轉送致醫院診治。

陳小姐雖知道自己享有僱員補償保險保障,但由於對受保障範圍不太熟識,所以她以為只有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乘搭交通工具上班或下班所發生的意外才受僱員補償保險保障。因此,她沒有向其公司提出索償,並自行承擔是次的醫療費用。

其實,陳小姐是次意外是可以受到現行的僱員補償條例(「條例」)所保障,故陳小姐絶對可以向其公司提出工傷索償。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於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間內,在其居所與其工作地點之間,並在該日其工作時間開始前4小時內,採用直接路綫前往其工作地點,或在其工作時間終止後4小時內,前往其居所,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一般而言,強烈熱帶氣旋訊號達8級或以上、紅色及黑色暴雨警告均屬條例所保障的惡劣天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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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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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港就醫保障額與當地就醫保障額的差異

個案:
白先生於大陸旅遊時突然中風。他因不欲進當地醫院求醫而選擇返港診治。我們可怎樣給與他專業的建議?

一般人通常都誤以為旅遊保險的返港就醫保障額與在當地的保障額一樣。為使客人在旅途中獲得適當及即時的診治,與及旅客身處外地時,一般需比當地人繳付較高的住院費用,在我們的旅遊保險中,當地就醫的保障額可高達港幣一百萬元。客人返港覆診時亦可得到高達港幣五萬元的保障。

於白先生的個案,我們已向他指出以上提及保障之差異。我們亦解釋旅遊保障的性質及用意是在於當客人在香港境外能得到即時的診治。白先生雖然明白此分別,但仍堅持回港。我們亦善意地提醒他可向已經購買的醫療保險,取得更佳的保障,而我們的旅遊保險在醫療費用上則可擔當輔助的角色。結果,白先生只向我們索償緊急運送返港及於香港入住政府醫院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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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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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僱主對已離職之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賠償責任

黃先生在一間印刷公司已經工作了六年,他決定辭職離開公司。於他離職前一星期,他在工作期間控制印刷機時不慎令腰部受傷,他立刻向其僱主報告這宗意外。黃先生向醫生求診後,獲得兩星期的工傷病假。

其後,黃先生向其僱主提交了病假紙,要求得到該兩星期工傷病假期間的按期支付款額作為工傷賠償。僱主只肯支付第一個星期黃先生仍然在職的工傷病假賠償,但以黃先生已經離職為由拒絕支付第二個星期的賠償。

根據僱員賠償條例(「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因僱用期間所發生的意外而受傷的僱員作出賠償。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受傷的僱員可獲賠償最多24個月的有薪工傷病假(即按期支付款額)。即使該受傷的僱員已離職,僱主仍須繼續支付有關有薪病假。就以上個案,黃先生的僱主須向黃先生支付兩個星期的工傷賠償,及往後一切屬條例內應得的賠償。

上述個案剖析了僱主們對「終止僱用關係」一詞的誤解,他們大多以為終止僱傭關係就等同結束在僱員賠償條例中僱主的責任。事實上,無論僱傭關係是否存在,如前僱員繼續提供有關的病假證明僱主仍須向受傷的僱員作出賠償,包括該段病假的按期支付款額、醫療費用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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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外旅遊卻不幸財物被竊,報案後更發現報案紀錄非以中/英文寫成,我仍能申索保險賠償嗎?

不少香港人習慣趁著長假期出外旅遊,暫且忘卻沉重的生活壓力。日本、泰國、韓國,這些國家均為香港人的熱門旅遊地點。不過,以上國家大多數有本土語言,香港人很少能以當地語言溝通。

倘若你與友人相約到泰國旅遊並入住當地酒店,外出用膳後卻發現財物不翼而飛,已購買旅遊保險的你,應該如何是好?

在旅途中損失財物的確令人沮喪,不過如果你已購買旅遊保險,就不用太擔心,因為一般旅遊保險均會提供遺失行李和個人錢財的保障。投保人必須於財物被竊後的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案,並保留所有文件和單據正本,例如報案紀錄、因遺失行李而要購買必需品的收據等等,以便回港後向保險公司索償。

你與友人在財物被竊後已即時到警局報案,但報案後卻發現手上的報案紀錄內容全部是泰文,到底這會否影響回港後的索償程序? 保險公司會直接處理其他語言的文件嗎?

原則上,保險公司只會處理中/英文的文件。雖然如此,只要投保人在回港後,第一時間將財物被竊事件知會保險公司,然後自行找翻譯公司或向該國的駐港領事館求助,將報案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翻譯成中/英文,再呈交保險公司便可申索賠償。然而,一切翻譯費用須由投保人承擔。另外,時間規限亦是投保人務必注意的項目,因為大部份旅遊保險會要求投保人於回港後30日內將一切有關文件,例如翻譯妥當的報案紀錄及填妥的索償表格一併交回保險公司,否則便不能獲得賠償。

遺失財物保障須知

投保人有責任對受保行李及個人錢財提供適當的保護,而保險公司亦不會對任何在缺乏看管情況下,放在公眾地方而招致損失的財物作出賠償。如會與互不相識的同道中人分租旅館房間更須格外小心,應將財物鎖好,又或寄存在旅館接待處,不應隨便放在房間內,否則財物一旦被竊可能不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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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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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申報工種的重要性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僱員受僱期間遭遇意外或因工受傷,僱主有責任支付賠償;僱主必須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僱員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受傷而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如果僱主沒有為其下所有商業運作及或僱員工種類別投購僱員補償保險的話,他們會否仍獲享有關之保險保障? 

吳先生開設的公司從事運輸行業,而其公司亦有從事凍肉貿易。 期間,吳先生其中一位任職機器操作的僱員在進行冷肉切割工作其間不幸受傷。 

其後受傷僱員向吳先生追討工傷補償,吳先生遂根據其投保的僱員補償保險單提出索償。然而, 其承保商拒絕就此工傷事故對吳先生的公司作出賠償。其原因為何? 

保險公司拒絶吳先生申索是基於他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只申報「運輸」為其公司的「業務性質」,也沒有申報其公司僱有「機器操作員」。由於受傷員工在進行切割肉類工作時受傷是與吳先生的凍肉貿昜生意工作有關,而與已投保及列明在保險單中的「運輸」行業活動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此外,保險單中列明的投保員工職業類別中亦沒有包括「機器操作員」,故保險公司認為受傷僱員不在其保單受保範圍以內。儘管如此,吳先生的公司作為受傷僱員的僱主仍是有責任依據僱員補償條例支付補償予受傷僱員。 

於工作期間,意外隨時發生,僱員補償保險可為僱員於受僱期間萬一發生意外時提供保障;同時,亦為僱主減輕因賠償而帶來的財政負擔並符合有關法例要求。 為確保客戶及其員工可享全面保障,我們建議僱主投保時,應向保險公司清楚申報所有日常貿易及業務、員工數目、工作性質及僱員工作類別,以及僱員收入/薪金等,供保險公司評估風險及釐定保費水平,以免發生意外時引起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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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索償案例分享

24小時全球旅遊支援服務

數年前,一名香港旅客獨自到泰國旅行,卻不幸於酒店游泳池遇溺昏迷,被送往當地醫院搶救。由於女事主未有購買旅遊保險,加上春節其間機位十分緊張,因此女事主被迫停留在當地醫院接受治療。據報導,女事主最終在家人陪同下乘坐飛機返港就醫,但其家人要支付醫療及住院費用共十多萬元。

相信沒有人希望遇上嚴重意外,特別是身處異地,人生路不熟,更是徬徨無助。如在旅途上遇到緊急情況,旅遊保險內的「24小時全球旅遊支援服務」可以為受保人提供即時的協助和保障。我們不妨以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

梁小姐與母親出發到越南展開十五日的自助遊,並預先購買了旅遊保險。到達越南後第三天,梁母在酒店的浴室中不慎滑倒,昏迷不醒,即時被送入當地的一所醫院。由於擔心當地的醫療設備未夠完善,梁小姐十分希望安排母親返港就醫。

在這情況下,梁小姐可以立刻聯絡「24小時全球旅遊支援服務」報告事件和相討安排母親緊急撤離的可行性。當醫生證明梁母有需要被送往另一地點或返港接受治療後,「24小時全球旅遊支援服務」將根據梁母的受傷程度來決定最佳的醫療遣返安排。而保險公司一般都會直接支付有關費用,因此受保人既不用為現金周轉而擔心,並得到專業醫療協助。

另外,在成功緊急撤離之前,該服務更可以安排直系親屬前往越南照料梁母,而保險公司將會負責當中牽涉到的交通和住宿費用,請參考有關條款及可用金額。

不過,受保人亦需要留意以下兩點:

  1. 切勿在未獲得「24小時全球旅遊支援服務」的批准下,擅自安排其他醫療服務,保險公司將保留一切批核權利
  2. 保險公司也不會支付因已存在的病況而引起的撤離費用

根據第二點,如果受保人已知該病症存在並/ 或長期接受治療,病症如心臟病、糖尿病、高血壓等,而在旅途中因既有病症的突發病變而需要急救及醫療撤離。結論是,保險公司將不會負責該項已存疾病之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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