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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需負責「憂慮損失/危險」嗎?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需對承保危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負上責任。鑑於「憂慮損失/危險」並不構成危險,而投保人並沒有實際損失,只是憂慮有所損失而然,所以保險公司毋須對「憂慮損失/危險」作出賠償. 雖然如此,為避免招致由真實危險引致的損失,保險公司仍有機會為有關的訴訟、分攤及於海難中為搶救貨物而衍生之合理費用而負上責任,上列原則並不能為保險公司免責。

例如,陳先生需運送一批醃製食品,遂以PVC膠袋作真空包裝處理,並為之投保貨運保險。惟當他打開貨櫃時,即傳出一股惡臭。因擔心櫃內之貨物已變壞,陳先生拒絕收貨,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由於陳先生不願意打開紙箱或聘請理賠師查勘,所以並沒有證據顯示貨物遭真正損毀。為促進索償程序,我們建議陳先生打開紙箱或聘請理賠師查勘究竟貨物有否遭損毀。

客戶如欲享有更佳之保障,應注意:

  • 於投保貨運保險時,向保險公司申報投保貨物的特質及特性。
  • 恰當地包裝貨物及提供足夠包裝,如木盒較紙盒或防水包裝提供較佳的保護。
  • 向托運公司申報貨物之類別,好讓他們可以更小心處理貨物。
  • 把貨物裝進貨櫃前應小心查考貨櫃過往的歷史,以確保貨物不會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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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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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須知 - 公立醫院現金保障

近年,醫療改革成為城中熱門話題,不少人都會自行購買醫療保險。購買醫療保險,當然希望在需要接受治療時可獲得保障。亦有投保人為了得到較佳的醫療服務,如入住半私家病房或到私家醫院接受治療而選購醫療保險。不過眾所周知,要是不幸遇上意外,需要呼召救護車送院時,救護車會先送傷者至最近事發現場的公立醫院。在這種情況下,如投保人購買了較佳的醫療保障,卻被送往公立醫院就醫的話,豈不是浪費了投保人所購買的醫療保障?

投保人不需擔心這個問題。如於發生意外後被送往公立醫院之公眾病房接受即時護理,待病情穩定後,如投保人仍需繼續留院,可考慮轉換較佳的病房甚至私家醫院,享受與已購買的醫療保障同等質素的醫療服務。但對病情較輕,只需短時間留院(如兩至三天)的投保人,舟車勞頓地轉院可能減慢了病情康復。市面上有醫療保險特別為受投保人提供一項名為「公立醫院現金保障」,如遇上述情況,投保人除了可獲賠償選用公立醫院的醫療費用外,保險公司亦會額外賠償投保人住院現金,以彌補投保人未能享有質素較佳之醫療服務的損失。以MSIG的至尊萬健寶醫療保障為例,除了保障投保人在公立醫院留醫的基本費用,投保人可於住院期間額外獲得每天住院現金賠償。

因此,要是真的遇到以上情況,MSIG建議投保人不要因為怕浪費保障而心急要求轉換醫院,最緊要是安心休養,盡快復原。

保險條款精明眼

醫療保障索償要留意索償期限
投保人索償時,除了要提交賠償申請表、醫療報告及有關證明文件,最重要是留意索償期限。如果錯過了這個期限,保險公司可保留處理投保人索償申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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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怎樣判斷「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一)

除醫療及意外保險外,不同的保險均會面對如何處理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而每間保險公司及不同種類的保險計劃對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均有不同的定義。

一般於醫療保險來說,如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前就任何狀況正接受治療、曾被建議接受治療、或一般謹慎的人均會尋求治療的狀況,不論該狀況為先天性的或隨後出現的,及被確診與否,該狀況均會被視作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的合理闡釋為任何於保單生效前的受傷、疾病、病症或病癥:

  1. 曾被診斷
  2. 接受治療或被建議接受治療
  3. 接受檢查或被建議接受檢查
  4. 接受藥物治療或被建議接受藥物治療
  5. 曾出現明顯病癥
  6. 曾住院或被建議住院
  7. 已知道存在
  8. 醫學上已證明該狀況已存在,如腫瘤的體積或癌症階段

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會考慮甚麼因素?

該症狀是急性或慢性?
保險公司不會只就狀況的名稱而判斷該狀況是否屬於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因一些情況可能是急性,亦可能是慢性。

例如,大家可能間中會患上急性腸胃炎,即使客戶於保單生效前已患上,我們亦不會認為該病症為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此解釋亦適用於肺炎及急性氣管炎等。相反,如受保人患上慢性腹瀉長達一年,每當他神經緊張或壓力大的時侯,因腸臟受刺激便會腹瀉,此乃患上腸易激綜合症。如此狀況於投保前已出現,便屬於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下一期,我們會討論關於決定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的另外兩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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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保單可自由轉讓嗎?

除保單條款列明外,貨運保單是可以自由轉讓給他人,惟此人必須於財物風險上有可保利益,並在保單背面"背書"作轉移。當可保利益轉移的同時,保單亦會一併轉移予他人;或保單亦可於可保利益轉移前,已安排轉移予別人。但當貨物轉移後,由於再沒有可保利益的關係,保單便不能轉移。一般而言,投保人會先與合作夥伴簽訂買賣合約,並訂明何時轉移貨物。

以下真實個案闡述"不恰當"投保貨運保險會如何影響索償。

為符合銀行信用證的要求,在一宗CIF買賣中,B公司(買方)要求A公司(賣方)投保貨運保險,並以B公司為保單持有人。在此情況下,"背書"並未用上作保單轉移,但與此同時,B公司也沒有可保利益。

當索償事件發生時,保險公司有機會以保單持有人B公司於投保貨運保險時並沒有可保利益為理據,質疑索償申請,並有可能因而影響索償。

以上述例子為例,正確投保貨運保險並符合銀行信用證要求的方法為:賣方於投保時,應出示載有貿易條款之發票,申報自己的可保利益。雖然,為符合銀行信用證的要求,保單持有人為買方而並非賣方,但先前的申報,有助A公司保持自己的可保利益。在此情況下,A公司並不用"背書"。

為確保貨運保單可適當地轉移及享有更佳保障,客戶可熟讀國際貿易術語,以免投保不合適的保險。您亦可瀏覽網頁 https://iccwbo.org/resources-for-business/incoterms-rules/incoterms-2020/ 以加強對常用貿易術語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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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重要"條款?

以前,“重要”條款是用紅色墨印刷在保單上,故亦稱為“紅字條款”。顧名思義,此條款是非常重要的,並載於每份貨運保單中,它的作用是提醒投保人,當其貨物遇有意外損失或損毀,投保人需採取的程序。

除以上指引外,“重要”條款亦闡明投保人須確保曾/有恰當地保留及行使對托運公司或其他第三者之所有權利。例如,投保人如發現有任何貨物遭遺失,應立即向托運公司索償,或當貨物出現可疑情況時,不應簽署收訖。

現實中,很多投保人都忽略了“重要”條款。違反“重要”條款的指引有機會影響關於貨運保單的索償。如投保人能遵照條款列明的指引,不但能提高處理索償程序的效率,倘索償事件是屬貨運保單所保障的範圍,更能保障投保人能從保險公司索取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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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運送遊艇投保貨運保險?

一般來說,投保人應投保貨運保險條款甲 (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當運送遊艇時,應將所有可拆除的機件或貴重器材,如螺旋漿、雷達及衛星導航系統,穩妥包裝並裝進貨櫃。而船身則應被固定於木質或鋼質架上,並放置於貨輪的甲板下。為確保遊艇裝卸妥當,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投保人作裝卸指導審視,並聘請專業人士看管遊艇之裝卸過程。

如您想知道更多關於為運送貴重物品投保貨運保險之事宜,歡迎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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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共同海損」?

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則甲 (Rule A of the York Antwerp Rules 1974),「共同海損」的定義為:

「為了同一航程中財產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犧牲或者支付特殊費用以使該財產脫離危險,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存在共同海損行為。」

大家或會記得2006年3月 M/V Hyundai Fortune的意外。該貨船由新加坡經亞丁灣駛往歐洲港口途中發生巨大爆炸,並於船尾引起大火。27名船員曾嘗試救火,但失敗並棄船逃生。船上大約三份一之貨櫃遭大火燒毀,船隻最終被拖到阿曼,並卸下沒有燒毀之貨物,轉到其他船隻運往歐洲。

在上述這共同海損的個案中,船公司會要求貨主於最近之港口提貨,並需於提貨前繳交「共同海損」保證金 (General Average Deposit) 或提供由銀行發出之票據。若貨主投保了貨運保險,保險公司會代投保人繳付保證金;相反,若貨主沒有投保貨運保險,他們便需自行以現金支付貨物價值的約百分之十或於一些個案(如M/V Hyundai Fortune的意外)中,可高達貨物價值的百分之七十五作為「共同海損」保證金。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會替投保人處理「海損攤分費用」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其費用則以貨物的到岸價值計算。

總括而言,上述個案闡釋了為貨物投保的重要性。尤其中小企的現金流通常較少,所以貨運保險對他們至為重要,因為如不幸遇到意外,他們不單面對損失貨物,即使幸運地貨物獲救,也可能須要支付意料之外的「共同海損」保證金及其攤分和相關的費用,導致他們陷入財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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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怎樣判斷「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二)

我們之前已討論過關於如何決定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的幾個原則。就同一議題,本文現再討論另外兩個有關基本原則之重點供大家參考。

1. 該狀況屬持續出現或獨立病症?

即使一些狀況可能是慢性的,我們亦須要查探兩次出現的狀況是否源自同一病症。

例如,受保人的背痛已於兩年前治癒並一直沒有再出現背痛及任何後遺症,亦毋須作任何跟進治療及監察,即使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後再次出現背痛亦不應被視為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同樣地,如受保人的心臟病於兩年前治癒並一直沒有癥狀,即使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後再度患上心臟病,我們亦不應將此視作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2. 該狀況出現的次數及嚴重程度

如該病症或病癥只是單一次出現或不常出現,我們亦不可就此判斷該病症為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例如,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前一個月曾腹瀉兩次,並於保單生效兩個月後發現患上直腸癌。我們並不可判斷受保人一個月前之兩次腹瀉是由直腸癌引致,並懷疑直腸癌為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

相反,如受保人於保單生效前一個月曾腹瀉兩次並帶血,並於保單生效兩個月後發現患上直腸癌,而沒有發現任何痔瘡或其他直腸異常,我們亦有機會認為受保人一個月前之兩次腹瀉與直腸癌有關,而直腸癌亦有機會是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不過,最終我們亦會根據醫生的專業意見再作決定。

同樣地,如受保人於證實患上直腸癌前曾持續腹瀉一至兩個月,不論是否帶血,我們都有機會懷疑持續腹瀉與直腸癌有關。

由於判斷某狀況是否投保前已存在的狀況須考慮的因素眾多,為公平起見,保險公司會根據有關醫療報告,對每宗獨立個案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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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vage」在貨運保險中的意義

「Salvage」一詞在各保險險種有不同的意思。在財產保險中,「Salvage」普遍指作「損餘」。但在海運保險中,「Salvage」則有特別意思:意指由第三者從海難中保護財產的過程。

以M/V Hyundai Fortune為例,船身在爆炸後嚴重損毀。船公司僱用救援服務,船殼被拖至最近的避難港阿曼,此當然牽涉到龐大的救援費用。以下有兩種救援服務 - 合約救援 (Contract Salvage) 及純救援 (Pure Salvage)。簡單來說,如採用合約救援,雙方會在開始進行救援工作前,訂明固定的救援服務費用。相反,如採用純救援,雙方並沒制定合約,但同意在稍後才決定救援服務的費用。

不論採用那種方法,船主及貨櫃的物主均須付出龐大的救援費用。貨櫃的物主因為海難意外不但蒙受財物上的損失,還再加上須支付救援費用,可謂雪上加霜。幸而,這些額外的救援費用均在貨運保險的附加保障範圍內,此再一次證明貨運保險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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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會否賠償由多個近因引致的損失?

個案:
王先生發現由上海船運至香港的貨物遭受損毀。調查報告指出貨物受損的原因包括包裝不足及運送途中的不適當處理。

問:
王先生能否成功從貨運保險中索取賠償?

答:
根據案例 (Wayne Tank & Pump Co. Ltd v. Employers Liability Assurance Corp. Ltd),如損失是由多種近因引致,只要其中一個近因屬保單除外責任範圍內,保險公司將毋須為貨物損失負上責任。

以王先生之個案,雖然貨物被不適當處理為貨運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之受保項目,但包裝不足為貨運保險的除外責任。根據上述Wayne Tank之案例,王先生並不能從貨運保險中索取賠償。

為減少貨物之損失及確保貨物能準時被運送到收貨人之貨倉,請確保貨物已妥善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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