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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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心出發的保險賠償服務

2016年7月,客人林小姐於英國旅遊期間不慎在酒店浴室滑倒,導致腰骨受傷及不良於行。

因為林小姐出發前購買了MSIG的旅遊保險,於是她立即致電旅遊保障內的24小時全球旅遊支援緊急熱線要求緊急醫療運送服務返回香港繼續接受治療。但林小姐的主診醫生當時認為她的身體暫時不適合即時返港,並建議她在英國留醫一段時間。2011年8月20日,林小姐透過醫療運送服務搭乘商務客位回港。

回港後,林小姐被安排於2017年1月5日進行腰骨手術治療,唯手術日期已超出返港後3個月內的保障時限,林小姐擔心未能獲得有關賠償額以支付手術費用,故聯絡我們索償部同事要求將保障期延長。

索償部同事清楚了解林小姐的情況後,明白到林小姐的擔憂,經內部商討後,特別酌情批准延長保障期至三星期,好讓林小姐安心接受手術。

休養期間,林小姐致電郵給我們表達謝意,讚賞我們對其賠償作出迅速及專業的回應及建議,並確切做到從客戶的角度出發,而有關賠償更大大舒緩了她是次意外的財政負擔。

林小姐於電郵中更表示她自1990年起便是三井住友保險的客戶,於過去多年間亦非常滿意我們提供給她的保險賠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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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保險話題

以客為本是我們其中一個重要的企業理念,三井住友保險著重保險精神多於只單單依循保單上的條文或字面解釋來處理索償申請,致力確保客戶可享受到應有及最全面的保障。

作為市場上具領導位置的一般保險承保商之一,三井住友保險的評估意見常被業界徵用為參考意見。下文以其他保險商拒絕有關旅遊索償的例子,正正顯示我們如何站於顧客的角度看待相關的保險保障範圍

曹先生早前乘搭郵輪旅遊,於新加坡上岸時不慎跌倒受傷,致使右邊腳踝骨折。他於郵輪上的醫護中心進行初步診治並使用腳踝支撐器以防止進一步受傷。隨後,他被送返香港,及於醫院接受手術及後續護理治療。

基於以上的考慮因素,我們認為應將使用腳踝支撐器的費用列入承保範圍較為恰當。事後,曹先生就其選購的旅遊保險索償有關醫療費用,但其旅遊保險商拒絕了其有關於郵輪上使用腳踝支撐器的索償申請,原因是於保單上列明如「並非於住院期間使用的任何醫療輔助設施如輪椅及柺杖」均被列入為不承保項目。

ICCB遂轉介此個案給我們提供相關建議,我們認為雖然腳踝支撐器傳統上是矯正支架的一種,但就曹先生的個案而言,我們相信他使用腳踝支撐器是為了防止他被送返香港接受手術前令傷勢加劇。加上,由於意外發生於郵輪旅程中,曹先生不能即時被送返香港的醫院接受手術,所以防止傷勢加劇是最為重要的;鑑於此情況,曹先生使用腳踝支撐器的目的與原本保單中不包括長期使用的醫療輔助器材相異。

基於以上的考慮因素,我們認為應將使用腳踝支撐器的費用列入承保範圍較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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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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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員工之僱員保險

近年來,很多公司為求有較彈性的勞動力,均喜歡僱用兼職員工。但是僱主可能會忽略了為這些兼職員工購買勞工保險的重要性。 

現時僱主必須為全職及兼職僱員購買勞工保險,以保障他們因工受傷時,能得到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保障。 

僱主對於兼職員工,因工受傷而需付上的可能責任,往往會比估計為高。 

跟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1條之 “計算收入的方法”的釋義: (用以計算僱員之賠償金額)

(7) 凡僱員與2名或多於2名僱主訂有同期僱用合約,並根據該等合約在某段時間為一名上述僱主工作,而在另一時間為另一名上述僱主工作,則在計算其每月收入時,猶如其根據全部該等合約所得的收入即屬其受僱於意外發生時所事僱主所得的收入一樣。

但只有在僱員無能力履行另一份同期合約的情況下,方可將其根據該另一份同期合約所得的收入計算在內。

換句話說,若你的兼職僱員在受僱於你的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導致其喪失工作能力,而他/她亦因此同時無能力履行他/她受僱於其他僱主的工作時,則你對此員工在作出僱員賠償金額計算時的薪金基準,便不止於其受僱於你的兼職薪金, 更同時包括此員工於該時期在其他受僱僱主應得的所有全職及兼職收入。請需注意以上第11條第7節,並不適用於全職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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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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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對受傷員工的法律責任

查詢︰
僱主要求他的所有員工簽署表格表明,員工一旦被發現於因工受傷的病假期間,參與其他有酬勞的工作,僱主便不需繳付該員工於此段時間的工傷補償。員工亦需將已收到的補償全數退回僱主。而僱主於《僱員補償條例》中對該員工有關意外的一切法律責任將完全解除。 

問:
僱主是否有權要求員工簽署這份表格,又該表格是否有效? 
  
答: 
表格的意圖違反了《僱員補償條例》之制定。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 --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1) 「凡損傷引致暫時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 按期付款作出補償 ... 按期付款的數額須為按以下方式計算所得的按月付款數額,或以該按月付款數額為準再按相稱比率定出的數額︰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所賺取的每月收入與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在某類適合他受僱從事的工作或業務所賺取或有能力賺取的每月收入,兩者之間差額的五分之四...」 

換言之,如受傷員工於工傷病假期間完全不能工作,僱主需繳付員工在意外發生時所賺取的收入的五分之四。 

根據上述條文,即使員工被證實於因工受傷的病假期間,參與其他有酬勞的工作,員工只要有收入損失,僱主仍需負責員工工傷補償。

意外前的每日收入 $500
其他工作的每日收入 $400
差額 $100
僱主於僱員補償的法律責任 0.8 * ($500-$400) = $80

所以該僱主不應要求員工簽署這份表格,以上個案所提及的表格亦告無效。任何條款影響到《僱員補償條例》中對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都不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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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

隨著有關職業病的傳媒報導漸趨普遍,越來越多市民開始關心他們所患的是否屬於職業病,及是否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本文將會就此與各讀者分享一些小貼士。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32條(簡稱「條例」),如僱員患上列明屬於賠償範圍內的職業病而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該職業病的起因是由於在緊接該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發生之前的訂明期間內任何時間,僱員受僱從事的工作的性質所致,則不論他是受僱於一名或多於一名僱主”,僱員有權根據該條例獲得補償。 

是否所有職業病都在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內? 

答案是“否”。這亦正好解釋為何會有眾多因職業病而引起的索償爭拗。疾病並不如受傷般可輕易從外表上察覺到,因此僱員需要證明其疾病屬於賠償範圍內的職業病。其實,於該條例附表2內已清楚列出,只有屬於4 大類別共48種因物理、生物、化學及其他因素所引致的職業病,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如僱員患上非列明於該條例的疾病,他/她便需要花更多的時間及精力去證明該疾病是屬於“在受僱其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 

我們建議客戶可參考僱員補償條例,查詢關於患上的職業病能否獲得賠償。如您未能獲得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您可查看僱主提供的僱員醫療保險或自己所投保的醫療保險能否提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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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公幹途中受傷是否被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個案:
王先生為一間製衣貿易公司之採購經理。一天,他從家中步行往地鐵站,準備到機場出發到米蘭公幹時跌倒,並弄斷腳。

問:    
王先生能否獲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答: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5條 (4) (g):

「如僱員遭遇意外時,僱員正在僱主明訂或默示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的目的並在與此工作有關下,在香港與任何香港以外的地方之間,或在任何香港以外的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則僱員遭遇的意外,須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由於王先生是於步行前往乘搭交通工具以公幹時受傷,而非於乘搭交通工具時受傷,所以,於王先生的個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此意外並不應視作為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因此,王先生之受傷並不屬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

因僱員補償保險只保障僱主於法律上需賠償與受傷員工之責任,但並非所有意外事件均屬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所以,作為關心員工的公司,您可替員工購買團體醫療或個人意外保險作為員工福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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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有關承認註冊中醫核證修訂九月一日生效

中醫的認受性愈趨普及,愈來愈多病人會於受傷時選擇向中醫求診。

個案:    
2008年9月5日,陳先生於辦公室從儲物櫃頂層取下沉重的文件夾時弄傷背部。他前往中醫求診並獲發兩星期病假。

問:    
陳先生能否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成功索取僱員補償?

答:    
《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內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亦已於2008年9月1日生效。經是次修訂後,如僱員於2008年9月1日或以後,在受僱期間因工作遇到意外,引致身體受傷,於向註冊中醫求診時,如該主診註冊中醫證明該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並發出病假證明,僱主須根據法例,向僱員支付病假補償。

由於陳先生於2008年9月5日受傷,亦即《修訂條例》生效後受傷,因此陳先生可根據《修訂條例》成功索取僱員補償。

如僱員不幸因工傷須向中醫求診,我們建議客戶可先確認該中醫是否根據《中醫藥條例》549章第2條註冊,以免誤向非註冊中醫求診,而不能獲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註: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條:「註冊中醫」是指「列於註冊名冊內且已根據第69或85條註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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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保險 - 申報工資

為確保僱主於須補償僱員因工受傷的責任時獲得足夠的保險保障,僱主必須向保險公司如實申報其所有僱員的實際工資。

謹此提醒所有僱主,根據現行市場上普遍使用之僱員補償保單內保單賠償限額之比例分攤條款,僱主如不足額申報工資,保險公司可以因此按比例減少償付僱主須補償其受傷僱員的金額,僱主亦需按比例承擔賠償餘額。如僱主沒有按照保單條款向保險公司申報實際工資金額,僱主在保單生效時提交的估計工資金額將視作實際工資金額,並以此釐定是否投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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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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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身體受傷之誤解

個人意外保險保障顧客因任何突如其來,並由外來的暴力所引致的身體受傷。但是,客戶普遍以為任何突發身體受傷均可獲個人意外保險所保障。

以下例子可闡明客戶的誤解:

上星期二,王太太如常就寢。夜半,因她感覺有點熱,便用腳輕輕揭開身上的被。後來,她發現扭傷了腳,便用肌肉摩擦膏按摩腳部,以紓緩痛楚。翌日,她如常上班,午飯時才到跌打醫館求診。

王太太保留跌打醫館的診金收據,同時向其個人意外保險公司申請索償。可是,意外情況評估報告指出該意外並非由外來暴力所致,亦無明顯傷痕,受傷只被視為身體機能退化導致勞損,並非由意外引致,所以王太太不能獲得賠償。

除了上述例子,下列為有關常見的身體受傷個案的摘要,以供參考。

受保(個人意外保險)

不受保 (個人意外保險)

  • 運動時受傷
  • 被高空雜物擊中,如門窗及冷氣 機等
  • 在交通意外中受傷
  • 在閃避貓隻時扭傷腰部
  • 彎腰執拾地上物件時扭傷手腕
  • 因突然回頭導致的頸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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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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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受傷之僱員已請超過七日病假,惟遲遲未能完成判傷手續,僱主可怎樣促進有關工傷個案之索償?

若僱員在傷癒復工後,遲遲未有完成銷假或判傷手續,導致工傷個案無法結束,僱主可怎樣促進有關工傷個案之索償?

在以上情況下,僱主可透過逾期未完結個案的「書面銷假」計劃,以解決該些工傷個案。 

僱主只須於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索取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有關文件,如可證明已經支付有關的工傷病假金額之證據,及僱員的工傷病假證明書,寄回僱員補償科分區辦事處,並註明「申請辦理逾期未完結個案的書面銷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因應情況向僱員發出銷假最後通知書,如僱員尚無任何相應的行動,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假設有關僱員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放棄追討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並會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予僱主及僱員。

保險公司僱主便可將表格5之正本、病假證明書及有關的工傷病假金額支付證明交予保險公司以處理僱員補償保險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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