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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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航程有所更改,貨運保險會否仍然提供保障?

在蓬勃的經濟環境,商人與海外經商是常見的事。您們可能都遇過因不同的原因導致更改航程。如航程開始後有所更改,貨運保險會否仍然為商人提供保障?

一般來說,貨運保險為保單持有人提供靈活的保障。根據「改變航程條款」,一旦保單持有人獲悉有關之更改,他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因航程有所改變,保險公司可能需要重新評估風險及情況,所以,受保人可能需要另加保費以繼續獲享貨運保險保障。

我們再次引用M/V Hyundai Fortune為例,當船隻被拖至避難港阿曼,沒有被燒毀之貨物便被轉到其他船隻運往歐洲。在此個案,因為船隻及航線都與啟航時不同,貨主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有關之改變,以取得保險公司同意及獲享貨運保險之保障。

如貨主獲悉航程有變後沒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他們有機會不能獲得保障,因為他們違反了與保險公司雙方面的合約。所以,請提醒您的客人當改變航程時,應記緊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有關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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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公證行的角色

貨運公證行的角色是甚麼?公證行受聘於誰?這些都是常見的問題。貨運公證行為一個獨立的機構,於貨運索償個案中負責調查整個事故過程,並作詳細報告和保持中立。貨運公證行的角色及工作範圍主要包括有以下:

證明貨物的情況
當買方向賣方購買貨物時,買方可聘請貨運公證行 早於貨物在裝貨港上船前,檢查貨物的體積、重量、內容等是否如合約上所示。

調查貨物損失或損毀
當有貨物損失或損毀時,貨物公證行會用專業的技巧確定導致損失或損毀的原因、評估貨物損毀的程度及於調查報告中提供整件事情的狀況,讓保險公司可仔細考慮該損失或損毀是否屬保障範圍內。

提供技術及專業建議
買方於投保或運送貨物時,亦會向貨運公證行諮詢專業及技術上的建議,如怎樣運送大型機器?如何為貨物提供最具保護性的包裝?怎樣可符合保險公司之要求以獲得保險保障?

評估貨物的價值
當貨物損失或損毀發生時,貨物公證行會評估其貨物的價值,提供報告予索償一方,並可作日後索償參考之用。

總結以上,如不幸需要索償,若客戶能應要求迅速提供足夠的資料予貨運公證行,必定能加快索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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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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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疾保障和醫療保障的關係

最近有私家醫生指出部份病人於購買醫療保險時,並沒有了解各項醫療保障和危疾保障的項目細節,因此到真正索償時,才發現當中的保障其實並不足夠,需要自掏腰包以應付各項的醫療開支。究竟購買保險時,投保人需留意甚麼細節呢?

市面上部分的保險都可以附加危疾保障,但一般投保人會容易忽略當自己就危疾保障獲得賠償後,整份保單的剩餘保障額有可能不足以應付未來的保障所需。這是因為他們忽略了若危疾保障屬於附加契約,投保人只獲一個總保障額,假如不幸患上危疾,獲得危疾保障的一筆過賠償金會在總保障額中扣除。當中的金額可能已佔去大部份的總保障額,剩下的總保障額有可能不足夠應付未來的保障所需。以下我們不妨用一個圖表說明︰

背景資料:
投保人因患上危疾,住院費用是港幣360,000元,而危疾賠償金是港幣500,000元。

項目

金額(港幣/元)

MSIG至尊萬健寶

B公司的人壽保險

最高保障額 總額為2,000,000 總額為1,000,000
(一個總保障額包括了人壽保險保障及500,000危疾保障)
危疾保障額為
500,000
醫療保障為
1,500,000
投保人獲得的醫療保障賠償 不適用 360,000 不適用
投保人獲得的危疾保障賠償 500,000 不適用 500,000
投保人需額外負擔 0 0
 (投保人可直接以實報實銷支取360,000作醫療用途。)

(投保人可以在500,000的危疾賠償金內,動用360,000以應付醫療開支。)
投保人剩餘的保障額 0 1,140,000
醫療保險

(可作日後的醫療費用開支)
500,000
人壽保險

(而此部份的賠償金必須於投保人身故後才發放予受益人。換言之,倘投保人於在世期間需要其他醫療開支,保單並不能提供所需保障)

上述例子說明,很多人投保時,只會留意最高保障總額,而忽略了危疾保障和其他保障的關係。B公司的1,000,000元最高賠償總額看似足夠,但事實上扣除危疾賠償後,其人壽保障金額將會相應遞減。

因此,我們建議購買保險時,選擇一些獨立計算危疾及醫療保額的醫療計劃,投保人一旦不幸證實患上危疾,除可獲得一筆過的危疾保障賠償外,更可從「醫療保障」中索取有關醫療費用的賠償,而已索取之危疾保障賠償並不會從「醫療保障」中扣除,令投保人有更大彈性以應付醫療開支,藉以減低於患病時動用私人儲備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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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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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索償的近因原則

何小姐上月因腰椎痛入院,並被診斷為椎間盤脫出而接受手術。不幸地,何小姐的腹主動脈壁於進行手術時被刺穿,並造成內出血引致休克。由於事態緊急,她被送往另一醫院進行動脈修復手術。

由於何小姐知道她首次接受的椎間盤脫出手術屬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為保單中的不承保事項,所以,何小姐出院後只向她的醫療保險公司索償由第二次手術引致的醫療費用。

惟保險公司拒絕她的索償。為甚麼何小姐第二次之住院費用不獲她的醫療保險所保障?

何小姐認為,為了修補在首次手術期間被刺穿的腹主動脈壁而緊急住院接受第二次手術完全是不能預知及未能預計的,所以,她認為保險公司應賠償她接受第二次手術所招致的醫療費用。

其實,由於第二次修補腹主動脈壁手術是由首次椎盤間脫出手術的潛在風險引致,假如何小姐沒有接受首次手術,她根本沒有需要接受第二次手術。因第二次手術的起因與首次手術有關連,而首次手術屬何小姐醫療保險保單中的不承保事項,所以她的保險公司並不須賠償何小姐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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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及膳食保障」包括甚麼?

兩星期前,王先生四歲的女兒因腸胃炎住院四天。由於他的醫療保險有為女兒提供保障,所以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索取有關醫療費用賠償。保險公司隨即賠償王先生索償的醫療費用,但拒絕賠償住院期間的膳食費用。

王先生知道住院及膳食費用的最高賠償額為每日港幣1,500元,而王先生女兒的住院費用為每日港幣1,000元,膳食費用則約每日港幣450元。所購的食物及飲料為王先生、太太及親戚前往探望女兒時所用。王先生質疑為甚麼他的醫療保險之「住院及膳食保障」不賠償有關膳食費用?

首先,「住院及膳食保障」一詞於醫療保險中已使用超過二十年。香港的醫院於過往會為病人提供膳食,並將有關費用包括在住院收費內。現在,很多病人都選擇自攜食物或另行購買食物,除嘉諾撒醫院外,其他大部份私家醫院已沒有再提供膳食予病人。所以,醫療保險中提供的「住院及膳食保障」一般指醫院收取的病房每日房租所包括的住院、膳食及一般護理費用。

再者,即使保險公司註明提供額外膳食保障,亦只是對病人所用的膳食提供保障。如病人索償的膳食費用比正常為高,保險公司會為此展開調查,並只會賠償病人所用的膳食費用。於上述個案,病人只是一個四歲的女童並患有腸胃炎,她並不可能每日使用港幣450元作為膳食費用,所以,保險公司經調查後,鑒於所購的食物及飲料並非女童所用,拒絕賠償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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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之定義

陳先生於濕滑的地面跣倒斷腿,被送往瑪麗醫院。經醫生診斷後證實右股骨骨折,並立即替他做手術。陳先生在瑪麗醫院住院14天之後,經醫生轉介入住麥理浩復康院50 天接受物理治療。

陳先生於麥理浩復康院出院後即向他的醫療保險公司申請住院現金津貼索償,惟他的醫療保險公司只賠償陳先生14天在瑪麗醫院留醫的住院現金津貼,並拒絕支付他被轉介入住麥理浩復康院50天的住院現金津貼。

為甚麼陳先生之醫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他於麥理浩復康院之住院現金津貼?

儘管陳先生是由他的主診醫生轉介入住麥理浩復康院,他的保險公司認為他入住麥理浩復康院並不符合保單內「醫院」的定義。有關定義特別指明「醫院」並不包括「療養院或復康中心」。所以,陳先生入住復康院並不能獲得住院現金津貼賠償。

很多客戶忽視了醫院與復康院之分別。雖然病人獲醫生轉介,惟入住此等復康院並不被視作入住醫院,所以病人亦不獲醫療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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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或整形手術」之定義

美容或整形手術於香港均屬普遍,惟此等手術被大部份醫療保險列為不承保事項。今期,我們會分享一個保險索償投訴局的個案。

受保人因體重驟減而出現過多軟組織和皺紋,所以住院三天以接受大幅度切除多餘的組織及皺紋。

受保人於出院後便向他的醫療保險公司索償住院現金津貼,惟遭保險公司拒絕。為甚麼受保人的醫療保險公司會拒絕他的賠償?

雖然受保人的主診醫生證實手術與美容無關,惟受保人的醫療保險公司相信他並非患病,以及此手術並非醫學上必要,而只是為了美容。因此,受保人的醫療保險公司以他的醫療保險保單中的不承保事項,清楚訂明豁免保障直接或間接因美容或整形手術或任何非緊急手術而起的任何病症、受傷、住院、手術或費用為理由,拒絕賠償受保人的住院現金津貼索償。

受保人向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經調查後,投訴委員會認為受保人接受之手術只屬美容手術,並屬有關保單的不承保事項,所以投訴委員會贊同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由於美容或整形手術通常與受傷或疾病無關,亦並非醫學上必要的手術,香港大部份的醫療保險均設有不承保條款,列明不承保美容或整形手術。所以,我們建議客戶於接受任何非緊急手術前應通知他們的保險代理或醫療保險公司,清楚了解保障範圍以避免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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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保險是否能保障貨物因內在性質導致的損失?

陳先生有一批皮手套投保了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貨價是100,000美元並以CIF貿易條款,於香港啟程運往漢堡。

當貨櫃抵達漢堡後,便被貨車送往收貨人之貨倉。收貨人聘請了貨運公證行見證貨櫃卸貨。貨櫃外表完整無缺,但當打開貨櫃時,貨運公證行發現大部份皮手套發霉及/或受潮。貨運公證行並沒有發現貨櫃有任何穿孔或裂縫讓水可從外界進入。

問:
陳先生可否成功索取貨運保險之賠償?

答:
根據貨運公證行之報告,由於貨櫃並沒有任何穿孔或裂縫,此構成了初步的證據,證明皮手套發霉及受潮可能是源自皮手套本身,因皮革擁有吸收水份的特性。

損失亦可能因為於香港裝貨時正值相對濕度較高及日夜溫差的影響,導致皮革吸收水份後再將之釋放,形成「倒汗水」效應。

在陳先生之個案,根據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之除外條款4.4:「本保險將毋須賠償由受保物件內在性質所導致之損失或開支。」,所以,陳先生之損失屬貨運保險的除外項目,因此不能獲得貨運保險賠償。

因為皮革製品容易因受潮而損毀,所以當付運皮革製品時要使它受到適當的乾燥處理,可於貨櫃內放入足夠的防潮器以吸收水份,讓貨物得到更佳之保護及避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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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住院日數

關先生因為嚴重腹痛而在內地住院十四天,經醫生診斷後證實患上胃炎。住院期間,關先生毋須接受手術,醫生只給予藥物治療。

關先生出院後即向他的醫療保險公司申請住院現金津貼及醫療費用賠償,惟他的醫療保險公司只賠償關先生首三天的住院現金津貼及有關的醫療費用,並拒絕支付他剩餘十一天的住院現金津貼及醫療費用。

為甚麼關先生之醫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他部份之住院現金津貼及醫療費用?

保險公司審閱向醫院查詢關先生的住院醫療記錄,發現關先生的腹痛問題在住院第三天已大為減輕,於其後的住院,主診醫生亦只繼續給予胃藥,並沒有其他治療。保險公司更發現關先生自從第四天起,每天下午一時至八時都請假外出。

所以,關先生之醫療保險公司以住院並非醫學上必要為理由,拒絕賠償關先生由第四天至第十四天之住院現金津貼及相關的醫療費用。

在之前的醫療保險貼士亦有分享過,醫療保險只保障醫療上必要的住院。保險公司會根據病人的病情及治療情況,賠償合理的住院日數及所招致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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